老農巡視農地時不慎跌落圳溝受傷,因認為圳溝護岸設施維護有缺失,向屏東縣政府及萬丹鄉公所提出國賠。示意圖。(記者李立法攝)

2017-12-16 16:13

〔記者李立法/屏東報導〕屏東萬丹鄉李姓老農巡視農地時不慎跌落圳溝受重傷,他認為圳溝護岸設施維護有缺失,向屏東縣政府及萬丹鄉公所提出國賠445萬多元,法官審理後,認為鄉公所有缺失,但老農應為自己的傷勢負起7成責任,判公所應賠償老農40萬多元較合理,可上訴。

老農3年多前巡視他位於屏東縣竹鳳段土地並清除旁邊排水圳溝雜草時,因圳溝護岸水泥凹陷、卵石鬆動,導致他不慎跌落排水圳,身受重傷,遂向護岸施作機關屏東縣政府及維護單位萬丹鄉公所請求醫藥費、精神撫慰金及工作損失等賠償445萬多元。

縣府強調該護岸設施完工後早已移交公所負責維護管理,老農求償實無理由;萬丹鄉公所認為該護岸設施並非供行走的道路,老農卻行博客來書店網路書局博客來網路書局走其上導致受傷,老農的危險行為及傷勢,與護岸的維護管理並無相當因果關係。

法官認為老農行走護岸動機並非想做違法的事或有不正當目的,老農雖要為自己的受傷負過失責任,但護岸設施有水泥表面凹陷及卵石鬆動情形,與老農跌落受傷仍具有因果關係,負責維護管理的鄉公所也有過失,衡量全案情狀及老農傷勢,鄉公所應賠償40萬2955元較適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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